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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8月3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以缓解停车难。

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办法》重新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放开非前期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等收费定价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仅保留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只能采取包干制形式,同时依据上位法对酬金制收费方式作了原则要求。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办法》新增条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为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转,《办法》明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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