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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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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以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为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办法》明确规定,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其中,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居住区,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制定停车场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临时管理规约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设置。
《办法》明确,这几种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的情形,包括: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桥梁、隧道及其连接线、匝道路面;道路交叉口、学校和医院出入口、消防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附近30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公共停车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的路段。 《办法》特别提出,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应当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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